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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总院-跨境重组专项税务咨询服务-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告

中化学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房山实验室综合

跨境重组专项税务咨询服务谈判采购公告

1. 采购条件

中化学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房山实验室综合,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所需跨境重组专项税务咨询服务已具备谈判采购条件(采购编号:22402076HXCGFA251222001)。采购人为中化学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现进行公开谈判采购。

2.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标段(包)编号:22402076HXCGFA251222001/01

标段(包)名称:跨境重组专项税务咨询服务-标段包01

* 采购内容及范围:一、项目背景与采购目的 为保障集团内部重大重组事项的顺利、合规推进,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两项关联操作:1. 将其持有的全资日本子公司“株式会社中化学日本総合研究所”的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境内全资子公司“中化学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2. 将“株式会社中化学日本総合研究所”对“中化学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的存量债务,转为股权。鉴于本次重组涉及境内、境外(日本)双重税务管辖,交易结构复杂,潜在税务风险点较多。为确保重组方案在税务上的合法性、合规性与经济性,并提前识别、评估及应对潜在的税务风险,特聘请具有跨境税务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本次重组交易的全流程涉税事项进行全面的自查、评估与规划,出具专业的税务自查咨询报告,以支持管理层的决策并指导后续操作。 二、服务范围与工作内容 第一阶段:中国税务自查与规划 1. 股权无偿划转税务分析:  依据财税〔2014〕109号文等规定,论证本次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转境外股权的交易,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行性、前提条件及备案要求。  分析如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一般性税务处理(视同销售)的应税所得计算影响。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判定本次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划转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是否适用印花税免征政策。  评估划转行为本身的增值税处理(通常非增值税应税范围)。 2. 债转股税务分析:  分析债权人(中化学科研公司)与债务人(日本研究所)因债务豁免及转增资本可能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因债转股新增加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第二阶段:日本税务自查与规划 1. 日本侧股权转让税务分析:  依据日本《法人税法》等,分析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在日本税法下是否被视为视同销售或赠与,并计算可能产生的日本法人税(国税约23.2%,加地方税合计约29.2%)的应税基础。  研究该笔集团内部重组在日本申请税收豁免或特殊处理的可能性与条件。  审查交易是否需要缴纳日本的消费税(类似增值税)及印花税(印紙税)。 2. 日本侧债转股税务分析:  分析债务豁免对日本子公司(债务人)的税务影响,确认是否产生应税收益。  明确在日本办理资本金变更登记所涉及的地方税及法务局费用。 3. 中日税收协定应用:  结合《中日税收协定》,分析本次重组各环节可能涉及的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 问题,并提供合规建议以争取税收优惠。 第三阶段:交易结构审阅与综合报告 1. 整体方案审阅:对拟定的股权划转协议、债转股协议等关键交易文件从税务角度进行审阅,提示条款风险。 2. 税务风险全面评估与应对建议:汇总识别中国、日本两地的所有潜在税务风险点,按重要性分级,并提供具体的合规操作建议与风险缓释策略。 3. 合规操作指引:提供在中国税务机关办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如适用)、以及在日本完成税务申报与商业登记的全流程操作指引与资料清单。 4. 出具正式报告:最终提交书面版《跨境重组专项税务自查与规划报告》,内容需包括税务分析结论、定量测算(如有)、风险提示、分步操作建议及政策依据。 第四阶段:被划转企业涉及债权、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清查 1.债权类:核实债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回收性。重点核查账龄、债务人资信状况、是否存在坏账或法律纠纷。 2.债务类:确认债务的完整性、法律效力和清偿计划。与所有已知债权人进行对账确认,避免遗漏。 3.账外事项:通过查阅合同、会议纪要、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全面排查未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权责。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资格要求:1.基本资格: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专业资质与经验: a.必备资质: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b.跨境经验:核心服务团队须拥有处理中日跨境税务的丰富经验。需提供至少2个过往服务的、涉及日本公司股权重组或投资的成功案例简述(须隐去客户敏感信息)及合同关键页证明。 日本在地能力:供应商自身或通过稳定合作的日本合作伙伴(如日本税理士法人),具备在日本当地提供税务咨询、代理申报的能力。

3.2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申请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申请人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与本项目其他申请人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申请人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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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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